中宏網訊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消息,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在組織專家評審研討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涵蓋多個消費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既包括伴隨消費新業態、新模式出現的消費維權新問題,如預付式消費事后退費難、不法商家利用二維碼騙取個人信息等;也包括消費維權中具有典型性的難點問題,如醫療美容虛假宣傳問題、外賣使用虛假食材原料信息等;還包括特定群體消費中具有特殊性、代表性的問題,如銷售偽劣農資損害農民消費者權益、保健品欺詐侵害老年人消費者權益等。典型案例發布是通過凝聚實踐智慧,貫徹響應《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方案》,以公益訴訟促進司法調解、司法訴訟、行政執法有效銜接,建立健全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制度效能提效消費維權,以法治力量推動消費環境優化升級,助力共筑滿意消費新圖景。
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首次聯合發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檢察機關與消費者協會在食藥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預付式消費等重點領域構建全方位法治屏障的實踐成效。檢察機關與消協組織加強合作,移送相關案件線索。消協組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針對部分案件中取證難、論證難等問題,及時聯動檢察機關;充分調動外部專家資源,確保法律適用嚴謹、案件進展流暢;創新公益訴訟賠償金退賠方式,在懲戒威懾不法商家的同時,對消費者進行精準兌付,讓權益保障可觸可感。典型案例通過深刻凝聚“檢察監督+社會監督”的法治共識,充分釋放公益訴訟制度“一人點火,萬人取暖”的維權效能,有效彌補消費者經濟實力薄弱、專業知識欠缺、個體分散的維權劣勢,替被迫息事寧人的消費者發聲發力、疏紆解困,讓消費者免受累訴之苦,共享訴訟成果。
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目錄
1.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非法銷售非國標電子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2.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訴孫某某、劉某某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損害農民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3.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
4.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醫院過度醫療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5.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單用途預付卡管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6. 河北省廊坊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血液凈化醫療違法行為行政公益訴訟案
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外賣餐飲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8. 山東省青島市檢察機關督促規范快遞驛站取件碼小票商業信息投放行政公益訴訟案
9. 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美容違法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10.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1.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非法銷售非國標電子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電子煙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要 旨】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領域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申請檢察機關通過協助調查、法律咨詢、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訴。辦理消費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探索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被告支付的公益賠償金統籌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電子煙管理辦法》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子煙》(GB 41700-2022)正式實施,明確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味外的調味電子煙,不應使電子煙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味外的其他風味,防止因增加引誘性或者添加有害成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在明知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其經營的線下連鎖門店,以贈送、搭售等方式銷售已經停止生產銷售的某品牌水果味及其他非煙草味電子煙,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消保委”)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上海二分院”)、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簽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合作協議》,合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3年12月13日,上海二分院在指導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某公司銷售偽劣電子煙涉嫌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時發現公益訴訟線索。上海二分院依托與上海市消保委簽訂的合作協議,于2023年12月19日將該線索移送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消保委收到線索后及時安排公益律師介入案件研判,圍繞案件定性、訴訟主體、訴訟請求、訴前準備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由于公安機關正在開展刑事偵查,上海市消保委缺乏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請獲取起訴證據的相應途徑。同時因電子煙銷售屬于新興業態,雖然社會關注度較高,但廣大消費者并不熟悉電子煙可能造成的健康風險和國家已經實施的強制性標準,涉案主體銷售非國標電子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需要進一步開展法律論證。2024年3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二分院提交《申請支持起訴函》,申請上海二分院支持起訴。上海二分院通過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程序協助上海市消保委調取相關證據。上海市消保委、上海二分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等聯合約談了涉案企業,進一步查明了侵害公益的主要事實。經查,某公司在明知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仍以贈送、搭售等方式銷售共計4.8萬余個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子煙,實際銷售金額270萬余元,非法獲利25萬余元。
經上海市消保委、上海二分院聯合邀請法律專家進行法律論證,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公開其執行的商品標準,相關商品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消保委向集中管轄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同日,上海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2024年7月23日,上海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上海二分院派員出庭并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經舉證質證,某公司認可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愿意接受上海市消保委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公益損失等全部訴請。在法院主持下,上海市消保委與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某公司登報公開賠禮道歉并發布消費警示,以其非法獲利數額為基數1倍支付公益賠償金257641.43元至消費公益訴訟專項基金。上海三中院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9日對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2024年9月26日,上海市三中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被告及時履行了調解書的全部內容。
【典型意義】
電子煙行業作為新消費業態,國家及時發布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旨在通過規范技術要求保障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企業在銷售電子煙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企業違反相關電子煙管理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加強協作配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協助調查、提供法律咨詢、出庭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等方式開展支持起訴工作,共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2.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訴孫某某劉某某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損害農民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偽劣農資 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要 旨】
針對故意銷售偽劣農資,損害農民利益,影響農業生產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孫某某、劉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經營某化肥廠期間,采用冒用生產廠家和廠址、自制產品合格證、冒用他人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方式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證據查明已銷售的12批次化肥貨值金額共計73142.5元,涉及農民消費者200余人。市場監管部門在該廠現場查獲4批次60余噸未銷售化肥。經檢驗,該廠生產、銷售的化肥總磷超標,可導致農作物減產或絕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結,破壞耕地,侵犯眾多農民消費者權益,破壞農資市場秩序。
【調查和訴訟】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巴中市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該線索,根據四川省消費公益訴訟協作工作機制,該院于2024年1月17日將線索移送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川省消委會”),建議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四川省消委會通過向檢察機關了解刑事案件情況,走訪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案涉化肥的銷售范圍、對農業生產以及耕地的影響,聽取檢測機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巴中市檢察院意見建議,厘清案涉銷售行為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組織是否屬于訴訟適格主體、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等疑難問題,并就擬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估研判。經過調研論證,四川省消委會認為,該案不僅侵犯了眾多農民財產權益,同時也破壞了耕地和農業生產,檢察機關介入有助于更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故決定商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協助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巴中市檢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四川省消委會起訴。訴訟期間,被告提出分步賠償的意見,四川省消委會在巴中市檢察院支持協助下,就被告賠償能力、賠償方式可行性等問題深入開展調查評估,實地走訪了解其生產經營所面臨的困難,并向相關監管部門核實,提出采用退還現金與賠償農資相結合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以最大程度維護公共利益。3月11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巴中市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法院根據起訴意見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會指定的公益賬戶退還違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懲罰性賠償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業生產的合格化肥進行實物抵償。
為規范退賠資金的管理使用,四川省消委會聯合巴中市檢察院、巴中市消委會制定了《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確對于能提供有效交易憑證的農民消費者直接退還貨款,剩余退賠金作為公益活動購買農資贈送受侵害集中區域、尤其是集中區域內的農村貧困消費者,切實體現懲罰性賠償金公益價值;巴中市檢察院全過程參與、監督賠償資金使用。5月7日,被告退還違法所得73142.5元后,四川省消委會聯合巴中市檢察院、巴中市消委會通過在官方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現場走訪核實等途徑公開征集受害農民消費者信息,并認真核對,分別于2024年7月18日、10月31日、2025年1月14日,對三批216名農民先期發放退賠款43325元,剩余退賠款和賠償金將在三年內用農資化肥折抵,于春耕時節等節點向受害集中區的農民消費者贈送發放。
【典型意義】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基本生產資料,對保障糧食安全和提升農產品品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生產銷售偽劣化肥不僅侵害了眾多農民切身利益,還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和國家糧食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落實黨中央關于確保糧食安全的要求,在辦理生產、銷售偽劣農資案件中,與檢察機關加強協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在檢察機關支持協助下,采用發還現金與贈送農資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公益訴訟賠償金退賠活動,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3.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保健食品 養老詐騙 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 連帶賠償責任
【要 旨】
對以欺詐手段銷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侵害眾多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非法經營的企業和財產混同的個人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陳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等公司,銷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開始,某公司與江蘇、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經銷商合作,由經銷商以免費旅游的名義將老年人騙至某公司在常州、無錫、鎮江等地設立的銷售平臺,通過虛假宣傳產品功效、偽造檢測報告、冒充專家講課咨詢、夸大病情等方式,誘騙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產品能夠預防和治療心腦血管、癌癥腫瘤、糖尿病和老年癡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價購買每瓶成本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銷售金額共計11616127元。
【調查和訴訟】
2019年,陳某某、某公司員工、各地經銷商等100多人涉嫌詐騙犯罪系列刑事案件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陳某某等主要經營者在常州市4家基層檢察院審查起訴。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常州市檢察院”)依托綜合履職協作機制,對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線索,于2020年6月8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常州市檢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漢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生產保健食品,并通過各地的經銷商組織老年人前往該公司設立的銷售平臺,進行欺詐宣傳及售賣行為。通過調閱某公司財務報表、財務人員筆錄,查詢某公司及其員工銀行交易明細,查明陳某某作為某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員工個人賬戶收取某公司銷售款,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在支付員工工資、提成等費用后,將銷售款提現歸個人使用。常州市檢察院認定陳某某與某公司構成人格混同,應對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涉案部分產品大腸菌群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常州市檢察院經咨詢相關專家,查明案涉產品主要成分不具備其宣稱的治療功效。某公司虛假宣傳保健品治療功效,欺詐銷售產品行為不但造成眾多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造成老年人相信產品能預防和治療疾病,而耽誤疾病治療,侵害眾多老年人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詐宣傳、銷售行為持續長達3年,被騙老年人遍布江、浙、滬、皖四省市,銷售金額高達1100余萬元,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檢察機關發布公告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提起訴訟。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陳某某共同支付銷售價款3倍的賠償金34848381元。檢察機關同步建議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將某公司、陳某某名下房產、車輛、存款等信息作為財產線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實際查封房產12套、汽車5輛,凍結銀行存款9萬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某公司、陳某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損害、三倍懲罰性賠償過重等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審查認為,欺詐銷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損害,危害食品安全,對檢察機關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24年11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非法經營者采取欺詐手段宣稱保健品治病功效,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導致老年人輕信產品預防治病功效,耽誤正常疾病治療,侵害眾多老年人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非法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應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民事責任主體,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違法企業和個人的連帶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檢察綜合履職,依法嚴懲保健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讓嚴重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 “保健品坑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4.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醫院過度醫療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 過度醫療 懲罰性賠償
【要 旨】
對過度醫療損害公益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某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涉案醫院”)系營利性醫療機構,年均診療手術患者1500余人。該醫院自2020年以來,每年都因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2022年11月,黃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黃石市衛健委”)組織相關專家隨機抽查涉案醫院125份病例,認定其中113份病例存在對未達到手術指征、不符合手術條件、有手術禁忌癥的患者實施手術及違反診療流程實施手術等過度醫療違法行為,加重患者就醫負擔,嚴重擾亂醫療秩序。
【調查和訴訟】
2023年4月14日,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石市檢察院”)收到黃石市衛健委移送的案件線索。黃石市衛健委認為已有行政處罰不足以有效懲戒涉案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商請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助力懲戒、遏制過度醫療等醫療亂象。黃石市檢察院通過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委、醫療保障局、稅務機關、銀行、市醫學會、涉案醫院等詢問、咨詢相關人員,調取涉案醫院市場主體信息、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經營狀態,行政執法卷宗等,初步查明涉案醫院存在實施過度醫療等侵害眾多患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2023年6月16日,黃石市檢察院商請黃石市衛健委委托具有醫療鑒定資質的機構對125份抽樣病歷中明顯違反診療規范的過度醫療行為及相應費用進行評估。2023年7月25日,黃石市醫學會出具《醫療技術專家咨詢意見書》,認定上述125份病例中對“未達到手術指征”“無手術適應癥”“有手術禁忌癥”的患者實施手術的過度醫療行為,占抽取總樣本的49.5%,涉及的醫療費用為176673.65元。黃石市檢察院認為,涉案醫院在醫療過程中違反診療規范實施過度醫療行為,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欺詐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2023年8月28日,黃石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于同年8月29日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無其他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10月25日,黃石市檢察院以涉案醫院為被告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黃石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30020.95元。
2024年4月19日,黃石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黃石市檢察院認為,該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實施了過度醫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相關規定,過度醫療行為可以通過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準等診療規范予以判斷。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相關規定,對過度醫療行為的判定可通過病歷審查實現。醫學會等有資質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規范,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對病歷審查后出具的專家意見,經質證后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事營利性診療、護理、整形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虛列服務項目或者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使用與診療護理無直接關系的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檢驗、治療……”本案醫療機構故意告知醫療患者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構成欺詐,檢察機關可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2024年5月27日,黃石市中院作出判決,支持黃石市檢察院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判決涉案醫院向黃石公益損害賠償金賬戶分三期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30020.95元。判決生效后,截至2024年11月25日,涉案醫院已支付了前兩期懲罰性賠償金318012.57元,剩余款項將于2025年5月27日前支付完畢。
2024年7月11日,黃石市檢察院、黃石市中院聯合向涉案醫院發出建議書,建議涉案醫院依法依規經營、嚴格遵守診療規范和操作規范,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其后,黃石市檢察院、黃石市中院聯合開展“回頭看”發現,涉案醫院通過股權變更、管理層更換、邀請專家開展全員培訓,建立完善崗位職責、診療規范、操作規范、手術分級與授權管理、醫療安全警示等系列規章制度進行了整改,整改成效得到了衛生執法部門確認。
【典型意義】
過度醫療行為嚴重侵害患者人身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充分彰顯了民事公益訴訟在有效破解公共利益保護困境、彌補行政監管不足的制度功能與獨特價值,為助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充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貢獻公益訴訟檢察力量。
5.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單用途預付卡管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預付消費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要 旨】
針對“預付式消費”事后退費難、維權難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排查線索,聚焦治理難點,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朝陽區檢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訴舉報信息中發現,2023年轄區內涉預付費問題投訴69734條,數量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后閉店跑路,消費者預付資金無法退回,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為進一步排查線索,朝陽區檢察院建用“單用途預付卡規范治理”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通過抓取涉預付費12345投訴舉報數據、部分線上平臺發售預付卡數據,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轄區內相關行業經營企業數據,匯總形成發行預付卡企業數據池,與預付卡備案企業數據和資金存管數據進行碰撞比對,發現發卡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線索102條,未按規定進行資金存管線索64條,超限額發行預付卡線索206條。2024年5月,朝陽區檢察院對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不規范問題依法立案后,多次前往發行預付卡企業實地走訪,組織行政機關召開圓桌會議,梳理職責分工,了解本區預付費資金監管平臺運營情況以及預付卡監管難點。
2024年5月30日,朝陽區檢察院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北京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及預收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等相關規定,向區體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未及時、準確、完整備案和資金存管、超限額發行的企業進行查處,加強對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工作。區體育局高度重視,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對116家問題企業責令整改,對2家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有效解決200余件預付費投訴案件,體育培訓類企業在資金存管平臺累計存管金額增加至351萬余元。朝陽區檢察院與區文旅局、區衛健委等6家行政機關磋商,相關單位積極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372家企業責令整改,新增備案企業102家,資金存管平臺入駐企業增加206家,累計存管資金量由105.22萬元增長至8967.07萬元,平臺售賣率由60.08%提升至95.14%。
為進一步加強預付費問題及時精準預警,促進綜合治理,朝陽區檢察院與區預付費清理整治專項工作組多次召開座談會,制定《關于協同提升預付式消費領域預警能力的工作機制》,通過深入分析已“跑路”企業特征和規律,構建風險企業“大數據畫像”,提煉出14個預警指標,植入“朝陽預警通風險監測平臺”,將由此發現的15家高風險企業線索移送相關單位,助推行政機關辦理了“職業閉店人”全國首案。經對12345投訴信息進行梳理,涉預付費問題投訴數量同比下降40%。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圍繞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預付式消費”退費難問題,通過深入調查取證分析癥結所在,建立數據模型并推廣應用,借助數據分析提升監督精準性,助推更廣范圍內整治“預付式消費”亂象。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聚焦治理難點,以訴前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糾正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等問題,同時從源頭推動發卡企業在預付費資金存管平臺上完成資金存管。深化與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通過建立工作機制、構建風險企業畫像、實時監測企業風險、線索移送等“組合拳”,助推本地區預付費問題高水平治理,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6. 河北省廊坊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血液凈化醫療違法行為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血液凈化 違法診療 行政公益訴訟
【要 旨】
針對醫療機構違規開展血液類診療活動,侵害消費者健康權益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全面整改,有力保障消費者就醫安全。
【基本案情】
廊坊轄區某民營醫療機構以免費體檢為名招攬老年人前來聽健康講座,講座中對其“三氧自體血回輸療法”夸大宣傳,聲稱通過該療法進行血液凈化可以治療各種疾病,體檢結果存在虛假診斷。此外,該醫療機構還在門診診療中推廣“血脂凈化”項目,并將診療過程錄制視頻對外發布。該醫療機構的違法診療活動不僅擾亂醫療管理秩序,而且可能延誤患者最佳治療時機,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及健康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5月初,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廊坊市檢察院”)在網絡短視頻平臺發現上述案件線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調取了涉案醫療器械備案信息、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檔案、診療記錄和病歷資料、行政執法臺帳、從業人員相關資質,并對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患者進行詢問。通過梳理證據,確定涉案醫療機構存在違規使用醫療器械,違法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虛假宣傳誤導、招攬病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等問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廊坊市院于2024年6月6日向負有醫療機構監管職責的廊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健委”)制發檢察建議:一是對涉案醫療機構加強監管,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整治。二是全面核查涉案從事醫療行為人員資質,對違法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依法依規處理。三是對案涉醫療違法行為在全市開展系統排查,規范醫療機構診療行為。四是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問題線索,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2024年8月1日,市衛健委書面回復稱,已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醫院進行處罰,但對已不在本地且難以聯系的涉案非衛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處罰;認定存在虛假宣傳問題,但其查處和線索移送不屬于該單位職責;因涉案醫療技術未明確其種類,也未找到相應的技術規范,因此對于是否屬于違規使用醫療器械無法認定。
收到回復后,廊坊市檢察院就違規使用醫療器械等問題向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咨詢,相關專業意見均支持檢察機關的認定意見。
【訴訟過程】
2024年9月18日,廊坊市檢察院經跟進調查,認定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中所列違法問題未整改到位,公益受損狀態持續存在。該院將案件移送至行政機關所在地廣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陽區檢察院”),廣陽區檢察院經審查于10月11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起訴后,市衛健委多次與檢察機關會商法律適用問題,對涉案違法問題均予認定,責令涉案醫療機構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了查處。同時,為加強全市醫療機構臨床醫療技術管理,保障廣大患者診療安全,市衛健委印發《廊坊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核查工作方案》,對違規開展禁限類醫療技術、超出醫療器械使用說明開展醫療技術等問題開展系統整治,共整治問題醫療機構13家,查處非衛生技術人員2人,執業醫師2人,罰款156500元;召開全市衛健系統執法工作培訓會議,培訓執法人員300余人;將虛假宣傳違法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立案查處,處罰21400元。
2024年11月4日,市衛健委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廣陽區檢法兩院。經跟進核實,相關問題均已整改到位。廣陽區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醫療機構故意模糊混淆相關醫療技術概念,打著“血液凈化”招牌,吹噓包治百病,利用老年人辨別能力差的弱點,以及基礎病患者迫切恢復健康的心理,違規使用醫療器械和非衛生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所謂“血液凈化”。就診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不僅支付高額治療費用,其健康安全亦未得到有效保障。檢察機關緊盯醫療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司法手段,積極借助專業“外腦”力量,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全面整治違法違規問題,徹底消除醫療安全隱患,切實維護消費者就醫安全和健康權益。
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外賣餐飲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網絡餐飲 以假充真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要 旨】
針對餐飲企業在外賣平臺以虛假食材原料信息誤導消費者、銷售使用虛假原料菜品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調查問卷、實地勘驗評估食品安全隱患,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外賣平臺加大監管力度,維護消費者網絡餐飲安全。
【基本案情】
慈溪市2024年“兩會”期間,多名政協委員在提案中反映當前外賣食品安全問題亟需整治,其中食材原料安全性問題是關注的重點之一。慈溪市外賣平臺經營“麻辣燙”“冒菜”等同類食品的商戶有270余家。多名消費者在購買食用部分外賣熱銷店鋪出售的名為“肥牛卷”“撒尿牛丸”“黑椒牛柳”等菜品后誘發食物過敏,疑似由假牛羊肉食材制作而成,存在虛假宣傳,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月,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慈溪市檢察院”)根據政協委員反映的問題發現該線索,經初步調查后,于2024年6月12日決定立案。慈溪市檢察院通過調取當事人的購買記錄、病歷等相關資料,并抽樣選取慈溪市5家經營時間久、平臺銷量高、有較高認可度的店鋪開展調查核實。經勘驗店鋪廚房、詢問店鋪負責人,發現上述店鋪在外賣平臺上出售的名為“肥牛卷”“撒尿牛丸”“羊肉卷”“牛扒”等菜品,備注的原料信息為牛肉、羊肉,但實際是以鴨肉、雞皮、牛脂肪等材料制作,以假充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024年7月8日,慈溪市檢察院通過“益心為公”志愿者云平臺發起問卷調查,針對銷售使用虛假原料的菜品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向益心為公志愿者征集意見。經統計,有49%的志愿者反映存在食物過敏及禁忌情況,所有志愿者均認為涉案情形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2024年7月16日,慈溪市檢察院向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已查明的違法事實依法處理,全面排查其他類似情形,加大對外賣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度。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對慈溪市277家同類店鋪分批次開展執法檢查,并先后4次邀請檢察機關見證監督。2024年8月23日,慈溪市檢察院組織召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擔任聽證員,外賣平臺代表和部分餐飲經營戶參加聽證。經聽證評議后形成統一意見:由市場監管局開展集中治理,綜合評判經營者主觀惡性、經營時間、獲利數額等因素對違法行為分別以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行政罰款等方式分級分類處置,確保“過罰相當”;外賣平臺進一步完善網絡監管舉措,規范化推動行業自治;餐飲經營戶積極配合整改。
2024年8月30日,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開展慈溪市新業態餐飲行業誠信經營專項執法監督的通知》,進一步加大對全市外賣餐飲、預制菜餐飲等新業態食品安全監管整治力度。共開展外賣餐飲執法檢查300余家次,監督更正外賣平臺標注的誤導性菜品名稱以及虛假原材料信息5000余條,口頭警告100余次,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違法通知書69份,對77家外賣餐飲經營戶作出行政處罰,共計罰款49萬余元。
2024年9月,慈溪市檢察院與市場監管局、某外賣平臺杭州總公司駐寧波工作站召開圓桌會議,組織各方就落實食品安全保障責任、完善行業監管舉措形成會議紀要。會后,市場監管局擬制《致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告知書》,將定期告知工作納入日常監督巡查事項;某外賣平臺完善平臺監管舉措,在網絡經營注冊階段增設專門提醒,加強對餐飲經營戶的線上告知;加大線下巡查力度,并將平臺舉報線索、數據共享至行政執法監督系統;在慈溪地區率先試點,將餐飲企業在外賣平臺上傳真實食材信息、照片作為評定“透明餐廳”“食無憂”等優質商家的依據。
2024年10月,寧波市檢察院將督促整治外賣餐飲以假充真損害消費者權益案在全市推廣,截至目前,共推動全市500余家外賣餐飲經營戶完成整改。
【典型意義】
外賣食品是網絡食品安全監管重點領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檢察機關從政協提案關注的外賣食品食材信息問題切入,依托“益心為公”志愿者云平臺抓住問題癥結,推動治理外賣餐飲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亂象。以圓桌會議推動外賣平臺完善監管舉措,將誠信經營守法成本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在檢察履職中兼顧了民生“大事”和發展“大計”,切實維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8. 山東省青島市檢察機關督促規范快遞驛站取件碼小票商業信息投放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 快遞取件碼小票 反電信網絡詐騙 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磋商
【要 旨】
針對在快遞取件碼小票上印制“掃碼有獎”等虛假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涉嫌電信網絡詐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開展預防性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基本案情】
山東省青島市共有某快遞驛站站點1700余家,每日向消費者投遞快遞近100萬件,面向眾多消費者。該快遞驛站快遞取件碼小票底部普遍存在以二維碼方式投放的商業信息,部分二維碼掃碼后,存在不當獲取個人信息、欺詐消費等違法情形,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1月,青島市嶗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嶗山區消保委”)向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嶗山區檢察院”)反映,稱轄區內某快遞驛站的包裹取件碼小票下方多印有“掃碼送水杯”“掃碼領雨傘”“掃碼得話費”等二維碼,部分群眾掃碼后遭遇欺詐消費和個人信息被泄露等情形。
嶗山區檢察院經初步調查發現,此類二維碼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快遞入庫取件管理系統在后臺統一投放,除正常的商業信息外,還存在以下“陷阱”:通過捆綁下載未知軟件或以填寫“禮品”領取信息等方式套取個人信息;掃碼后出現其他鏈接,誘導消費者加入引流詐騙群,實施刷單返利、虛假貸款等詐騙錢財行為。針對上述違法情形,多個行政機關負有監管職責,其中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誘導消費等致使消費者存在權益受損風險行為具有監管職責;公安部門對消費者遭遇電信詐騙、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形具有法定監管職責。嶗山區檢察院遂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此外,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行業的規范發展負有行業監管職責,但因僅市級以上設立郵政機構,嶗山區檢察院遂將該案線索報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島市檢察院”)。
嶗山區檢察院立案后,與嶗山區市場監管局、嶗山區公安分局開展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對轄區某快遞驛站投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掃碼商業信息行為進行查處,并加強源頭治理防范。經磋商,兩部門積極履行法定職責,聯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發規范商業信息發布的提示函,督促其處理涉嫌誤導、欺詐消費者的商業性信息,加大對投放信息的核查力度,進行源頭封堵。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暫停嶗山區內某快遞驛站取件碼小票的商業信息投放、暫停山東省域內某快遞驛站取件號碼單“話費券類”商業信息投放,并以嶗山區為試點區域,在原二維碼投放區域印制反詐宣傳提示語,提醒消費者謹慎掃描快遞面單、包裝盒、包裹內卡片上的二維碼。
其后,嶗山區檢察院聯合嶗山區消保委、嶗山區公安分局,依托嶗山區社會治理中心網格化工作平臺,在轄區內所有快遞站點張貼反詐宣傳材料。嶗山區檢察院與嶗山區消保委聯合進行“回頭看”,發現涉案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2024年12月,青島市檢察院在全市轄區部署開展寄遞行業規范經營專項監督行動,與青島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青島市郵政局”)進行磋商,督促其規范快遞面單、取件碼等商業營銷行為,加大對寄遞行業監管力度,健全、完善寄遞風險防控機制。青島市郵政局積極部署開展檢查專項行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召開全市寄遞行業安全警示教育會,通報相關案件情況,要求企業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切實提升寄遞渠道安全防范能力。
2025年1月,青島市檢察院聯合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郵政局、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推動某科技有限公司盡快上線運行商業信息合法性審核新機制,實現全國范圍內某快遞驛站快遞取件碼小票虛假信息源頭治理,并在各驛站醒目位置增加動態反詐宣傳點位。在商業信息合法性審核新機制上線運行前,將青島全市1700余個某快遞驛站站點取件碼小票商業信息替換為反詐宣傳提示語。1月15日,青島市檢察院牽頭,青島市兩級檢察機關、青島市郵政局、青島市公安局以及嶗山區消保委聯合開展“警惕包裹中的陷阱”主題普法宣傳,取得良好成效。
【典型意義】
快遞驛站作為社區化、便捷式寄遞物品收發服務點,提供寄遞物品代收和保管服務,為群眾日常收發快遞提供了極大便利。檢察機關針對終端快遞取件環節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督促市場監管、公安、郵政管理部門充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詐和行業監管等法定職責,與消保委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力,以個案辦理推動全域治理。通過督促行政監管部門推動平臺公司完善商業信息合法性審核機制,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反電詐治理的端口前移,促進快遞取件安全問題的源頭治理。
9. 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美容違法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醫療美容 行業監管 行政公益訴訟 督促履職
【要 旨】
針對生活美容機構存在的醫療安全隱患問題,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促進美容行業規范服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長垣市轄區內十余家生活美容場所在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注射瘦臉針、水光針、割雙眼皮、隆鼻、除皺抽血、割眼袋、整形手術等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存在醫療安全隱患。部分生活美容場所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符、進行虛假宣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1月,長垣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垣市檢察院”)在開展醫療美容行業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上述線索后,予以立案調查。長垣市檢察院采取現場勘驗、詢問違法行為人、咨詢專業人員、走訪行政機關等方式,并調取案涉生活美容店營業執照和營業收入、顧客資料檔案等書證材料,查明長垣市轄區內十余家生活美容店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注射瘦臉針、割雙眼皮、整形手術等醫療美容項目,并且違規發布醫療廣告,誤導消費者。2022年11月29日,長垣市檢察院向長垣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健委”)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案涉生活美容場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市衛健委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雖按期書面回復已整改到位,但經長垣市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其并未對案涉長垣市某醫療美容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垣市某公司)和河南某醫療美容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法經營醫療美容項目的行為進行處理。
經長垣市檢察院督促,市衛健委于2023年5月對長垣市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罰款7.9萬元、責令立即停止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對河南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7月14日,長垣市院跟進調查發現,河南某公司仍對外經營醫療美容項目。2023年1月至7月,案涉兩家公司醫療美容項目違法所得共計70余萬元。
【訴訟過程】
2023年10月11日,長垣市檢察院依法向長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市衛健委依法履行醫療美容監管職責。庭審過程中,針對行政機關提出的其已作出行政處罰,已依法履職的抗辯理由,長垣市檢察院將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后的三次現場調查視頻、相關美容院詢問筆錄、相關美容院營業收入明細、實施醫美項目的記錄等相關證據予以出示,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收入與案涉公司的實際違法收入相差甚遠。案件審理過程中,市衛健委撤銷了其作出的原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4月11日,長垣市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2024年7月,市衛健委依據法院判決,重新對案涉公司的違法行為、違法收入等進行了調查,依法對案涉公司重新作出罰沒226萬余元的行政處罰。在檢察機關的推動下,市衛健康委在全域內開展專項整頓,完善監管機制,切實規范美容機構的經營活動。
案件審理過程中,長垣市檢察院深挖案件背后深層次原因,將相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移交長垣市紀委監委,長恒市紀委監委深入調查后立案2人,并采取留置措施,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醫美行業的迅速發展,虛假宣傳、非法行醫等行業亂象也隨之而來,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案中,檢察機關聚焦醫美行業亂象,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經跟進調查,檢察機關針對履職不正確、整改不到位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形式督促行政機關強化監管,堵塞了醫美行業監管漏洞,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0.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農產品質量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要 旨】
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開展場內快速檢測,導致無法溯源的農產品銷往大量商場、超市和農貿市場,被檢出重金屬和農殘超標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責令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
【基本案情】
某農貿市場是貴州省安順市規模最大的水果、蔬菜、肉類、水產一級批發市場,每天有1300余噸農產品銷往安順所轄6個縣區及周邊六盤水市、畢節市等地的90余個商場、超市和農貿市場。市場開辦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允許未提供進貨憑證和農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農產品入場且未開展場內快速檢測,導致部分來源追溯不明的水果、蔬菜外銷后被檢出多種重金屬、農藥殘留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4月17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秀區檢察院”)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監督中發現,從某農貿市場銷往外地超市的果蔬在銷售地被抽檢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遂依法立案辦理。通過詢問市場管理人員、現場查看農產品入場和銷售流程并調閱6個銷售地檢測報告,查明位于西秀區產業園區的某農貿市場系安順市唯一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其開辦者允許無產地信息、未提供質量安全憑證的農產品入場,且在未開展場內快速檢測的情況下即銷往大量商超和農貿市場,先后有58批次農產品樣品被檢出“鉛”“鎘”2類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至6倍,“毒死蜱”“腈苯唑”等19類農藥殘留超過最大殘留限量6至9倍。經咨詢安順農科院“益心為公”專家志愿者,認為消費者長期食用重金屬和農殘超標的農產品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急、慢性中毒,嚴重的會影響神經系統、破壞肝臟功能。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西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有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
2024年5月21日,西秀區檢察院向區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全面履行農產品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某農貿市場嚴格落實入場查驗和快速檢測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某農貿市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責令開辦者制定《安順市農產品批發市場商戶入場須知》和《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張貼在市場醒目位置;對入場銷售者集中開展為期3個月的進貨查驗專項檢查,制發《關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行政提醒書》,進行食品安全專題培訓暨約談會,督促143家商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入場農產品的品種、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合格證明等,并將4380條產地信息錄入貴州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供下游商超和農貿市場的消費者查詢溯源。
2024年10月22日,西秀區檢察院聯合區消費者協會邀請20余名“益心為公”志愿者對行政機關整改情況開展質效評估。經實地走訪某農貿市場,發現入場商戶均有完善的進貨臺賬,并在攤位顯著位置公示附有追溯碼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供消費者掃碼查看,開辦者對場內40余種農產品樣品隨機抽檢重金屬和農殘累計6200余批次,及時將不合格樣品信息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后立案查處12件,下架不合格農產品10批次,且上述檢測和查處信息均在市場入口對外公示。2024年中秋國慶和2025年元旦期間,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某農貿市場開展食品安全專項監督陸續抽檢樣品40批次,合格率均為100%,該批發市場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得到有效整治,消費者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得到切實保護。
【典型意義】
農貿批發市場是農產品的供應源頭和銷售樞紐,來自不同產地的食用農產品匯集于此,再流向商場、超市、農貿市場,最終流向廣大消費者群體,其質量安全問題關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檢察機關聚焦大型農貿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責令批發市場開辦者依法履行食品溯源和快速檢測兩項管控農產品安全風險的法定義務,并追溯到供應鏈源頭開展集中整治,全力守護百姓“菜籃子”安全。
中宏網版權申明:凡注有“中宏網”或電頭為“中宏網”的稿件,均為中宏網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中宏網”,并保留“中宏網”的電頭。